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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蚌埠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来源:蚌埠日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锦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月26-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再次对《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逐条进行了研究,在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6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表决稿》进行了审议。6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草案表决稿》进行研究,决定将《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为基础设施配建提供依据。经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关于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配建标准低于省级规范性文件的配建标准。鉴于此,《草案修改稿》没有对配建标准作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多位常委会委员均提出要明确配建标准,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参照《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满足通风和日照等条件,有独立的出入口,二层及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动。”(《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概念和范围,避免产生都是政府提供的误解。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是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社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其中已经明确了家庭的赡养、扶养义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为使表述更加清晰,建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帽段中将相关表述修改为“通过直接提供或者采取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养老服务”。(《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有重大贡献、亲属因公牺牲等特殊老年人群体,要给予特殊照顾。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定期探访对象中增加规定“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居家老年人”。(《草案表决稿》第十八条)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老年人进行实时监护应当由政府来推进和实现。经研究,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是居家养老的第一责任人,不宜将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老年人实时监护规定为政府单独责任。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句修改为“重点对高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实时监护,发现监测异常及时预警”,作为本条第三款;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接到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处置;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置。”对特殊老年人监护预警信息的处置区分情况作出安排。(《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关于“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表述不够准确。有的委员提出,本条中关于“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表述,实践中不易执行,容易引起纠纷甚至诉讼。经研究,鉴于《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已有关于职工护理假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建议将本条删除。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还建议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经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已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需求调查、意见收集,居家养老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开展定期探访、文体娱乐、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第十条第四款关于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的规定实际上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时提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其职责作过多规定。综合以上考虑,建议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不再进一步细化。(《草案表决稿》第九条)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其他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序号调整等,不再一一报告。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草案表决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