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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8月30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蚌埠日报 新闻    时间:2023年08月08日    来源:蚌埠日报

市民政局局长 刘雪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目前,省内合肥、芜湖、马鞍山等地市已先后制定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或养老服务条例,宣城、淮北等地市先后启动养老服务地方立法。制定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为《条例(草案)》的制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实践基础,但仍存在要素保障不到位、服务供给不足、行业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促进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将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据为国家法律层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规章层面相关的“管理办法”等,以及省级以上行业部门的“意见”“通知”“细则”“规定”等,同时借鉴了北京、宁波、杭州、合肥、芜湖等省市养老服务条例或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相关内容。
  三、起草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市民政局及时制定立法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开展立法调研、专家论证、立法审查等相关程序。
  年初,为切实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联合市民政局及时启动了立法调研,市民政局成立工作专班,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内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5日至6月25日,对《条例(草案)》进行网上征求意见,征求到4条建议,基本采纳。
  6月10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收到4家单位8条意见建议,全部采纳。
  6月16日,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专门召开养老服务机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部分养老服务机构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养老机构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于7月13日报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
  7月15日,市民政局牵头召开了《条例(草案)》论证讨论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和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参加会议,对《条例(草案)》结构、内容等进行了讨论修改。
  7月27日和8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先后2次组织召开《条例(草案)》修改讨论会。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和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条例(草案)》重点内容进行深入的讨论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工委、法工委的研究讨论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8月16日,根据市司法局立法审查意见,修改了《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内容,报市政府讨论研究。
  8月17日,市政府刘冬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条例(草案)》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协调会,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会议,达成一致意见。
  8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听取《条例(草案)》汇报,根据常务会研究讨论情况,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32条,内容分为总则、服务设施、服务供给、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1-9条为“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了定义。自上而下构建了多层次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机制,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上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民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养老服务中心(站)的主要功能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第八条将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场所建筑面积列入条例,更好发挥本辖区内直接为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10-13条为“服务设施”部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基本保障要素。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小区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和移交作了规定,明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对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作了规定。第十三条对推动老年人无障碍居住环境建设作了规定。
  第14-22条为“服务供给”部分,就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居家养老服务作了规定,并分别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服务、家庭适老化改造和社区辅助器具配置、家庭养老床位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志愿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医养康养融合服务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项目作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明确了老年食堂、助餐点建筑面积、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就餐补贴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服务的志愿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志愿者可以将其为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相应养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失能、失智、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服务。
  第23-25条为“激励保障”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财政预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种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渠道和保障方式。第二十四条对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以及就业补贴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26-27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从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绩效评估等制度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居家养老服务执法工作。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第28-31条为“法律责任”部分,对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了最高三万元罚款。对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规定了最高按骗取资金数额三倍予以罚款,强化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32条为“附则”部分,视情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